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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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 湯明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號予以受理在案,聲請人同時並對上開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具書狀僅泛稱其現在失業在家、生活十分困難,有所得清單可作為證明,實在沒有資力再支出證人日旅費等訴訟費用,故聲請准許訴訟救助云云;但聲請人僅提出其個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該年度所得為新台幣(下同)66,000元之資料,並未提出其他可得釋明其無資力之資料,本院並於日前作成前電話紀錄請求提出低收入戶等相關資料,其只稱因其父親是公務員不符合低收入戶要件,但其與父親分開生活吃住都沒在一起,不知要提出什麼證明文件,其一年都沒有收入而且錢都拿去支付醫療費用云云,有卷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可稽,尚難謂聲請人上述行為已達釋明之程度。更且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99年及100年度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聲請人於99年、100年度除分別有薪資所得77,260元、66,000元外,該等年度聲請人名下均另有2筆土地之財產,其價值共有2百餘萬元,有卷附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故聲請人顯具有一定財產,實無從認定聲請人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形,故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紀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蘇小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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