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 曾展鵬 被告 邱傳發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被告邱傳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