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吳文娟 被告 吳松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佳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