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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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債務人合盟科技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鄒政 樺債務人鄒政諭債務人 陳照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肆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 鄒政樺 、陳照美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零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