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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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原告 翁思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其得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楊乞 (民國65年9月9日死亡)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證明書,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查被告即繼承人 翁筆蓮 已出境,應陳報其之國外住所地址到院。
四、陳明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五、爰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