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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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薇多綠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賀堅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先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釋明已定相當期間催告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仍不給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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