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56號聲請人 李敏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帝璽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帝璽建設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朱宏洋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