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告 邱顯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12,290,000元,應徵裁判費137,263,1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7,262,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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