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66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竣元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355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100年度易字第3211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鄭竣元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分別淨重零點陸柒玖捌公克、零點參貳肆柒公克)暨其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記載明確,爰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述前科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程序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所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所為顯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罪,尚有悔意,並慮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晶體2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分別淨重0.6798公克、
0.3247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偵卷第45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時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3550號被告鄭竣元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1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竣元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00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98年10月6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1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犯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69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8年4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戒除毒癮,於100年5月8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某友人住處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自外部點火燒烤後以吸食揮發氣體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0日16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中天網咖」內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0045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鄭竣元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非他命之事實。│││姓名代碼對照表(代碼編││││:C0000000號)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1/00000000號)││├──┼───────────┼────────────┤│3│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扣案之毒品檢出第二級毒品│││及交通民用航空局航空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證明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鑑字第1002798號)│非他命之事實。│├──┼───────────┼────────────┤│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被告於前揭時、地為警查獲│││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之事實。│││錄表及扣案物照片2張││├──┼───────────┼────────────┤│5│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表各1份│罪及本案構成累犯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上開毒品前而持有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情形,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上開扣案物,請依同條例第18條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檢察官楊植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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