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8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李進成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達元 律師被告戊○○被告乙○○
號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 律師被告甲○○被告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1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許必奇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