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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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1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6月1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雪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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