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減得之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11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179號、95年度毒偵緝字第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因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又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經本院於96年3月21日以96年度聲字第2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96年4月24日確定,此有本院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已堪認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故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 官明祖斌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95.9.3│94.11.15起││年月日││至││││95.5.29止│││││││││││││├──────────┼──────────┼──────────┤│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5年毒偵度字││年度案號│第2179號│第48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18號│95年度訴字第7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2.11│95.12.22│├───┼──────┼──────────┼──────────┤││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18號│95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判決確定│96.1.29│96.1.22│││日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所犯法條│條第2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5月││減刑後徒刑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348號│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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