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宜興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宜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蔡宜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及9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6年4月27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376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1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