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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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裕通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管湖炘劉慧姬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4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08,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黃鴻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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