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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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2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892號上訴人 王聖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1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31、167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前段、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查:上訴人王聖雄不服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其販賣第二級毒
品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2月之判決,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乃於本院判決前,仍未依上揭規定,提出其上訴理由書狀。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俱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王敏慧法官黃斯偉法官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淳智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