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27號債權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姓名(狀首與聲明不符)
二、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 李勇志 、貴竹公司將債權轉讓於 余貴英 ,余
四、債務人同意承擔弘暘公司、 林凱慈 債務之相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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