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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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1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聯汽車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甲○○為債務人之依據(支票上僅有一處蓋有甲○○緊接歐聯汽車有限公司之印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