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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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76號原告 張玉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哲愷 、 許瑞興 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欠缺應表明之事項。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柒佰零壹元。(二)原告所具民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知原告請求之依據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開(一)所示第一審裁判費及以書狀表明上開(二)所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