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吳鴻銘 訴訟代理人 吳金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18日(期間末日原為106年9月16日,是日為例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8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惠如┌──────────────────────────────────┐│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1│吳金城│瑞芳地區農會│106年2月15日│12萬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