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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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圖利使女子與他人性交而媒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編號12罪名圖利使女子與他人性交而媒介圖利使女子與他人性交而媒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10罪)犯罪日期110年7月29日107年至110年2月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71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56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436號111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4日112年5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436號111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21日112年5月8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74號(已執行完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494號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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