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邱惠欣 被告 鄭洧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