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08號聲請人 陳增憲 相對人 許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於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陳增憲與相對人即被告許哲銘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33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費用負擔,其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900元。依判決所示訴訟費用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270元(即10,900×0.3=3,270),及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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