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曹易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忠宇 、 葉櫻惠 、 黃壽強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