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債務人 魏志穎 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並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
6項、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又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生事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育仁高中?擔任何職務?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8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8年8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6.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7.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號、AKZ-3865號之車輛,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現行市價證明資料。如已報廢或註銷,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載,勿以概括範圍表示),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必要性及原因。倘若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相符者(110年度臺北市為21,202元),或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均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10.陳報債務人最近1年內之工作排班表。
11.提出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房屋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12.提出 林冠佑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3.請逐一說明債務人於合作金庫銀行之帳戶內,於民國110年4
月9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期間內,除匯款人為育仁中學外,其餘26筆存入或匯入之款項,其匯款或存入原因為何?匯款人或存款人為何?是否對他人有債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