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七號
上訴人德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