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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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39號債權人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台生技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