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原告 林志雄 被告 洪火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165號竊盜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4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詹慶堂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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