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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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積瑄 (JackChi-HsuanLiu)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288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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