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841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積瑄 (JackChi-HsuanLiu)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2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