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簡羽勤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4.21│97.08.2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毒偵│基隆地檢97年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064號│字第389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1081號│12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8.29│97.10.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1081號│1232號│││判決├────┼────────┼────────┼────────┤││判決│││││││97.11.26│97.12.22││││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3897號│字第355號││││(98.01.19易罰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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