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00號債權人 杜承韋 上列債權人杜承韋因與債務人 唐振發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杜承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簽名不得以影本代之,請具狀簽名。
三、請提出借貸事證。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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