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寶煌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寶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寶煌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38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