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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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秀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緩字第48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張秀怡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0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確定,110年1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詳109年度偵字第2707號卷第45至47頁,109年度保管字第34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3000元(詳109年度偵字第2707號卷第37頁,109年度保管字第34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復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關於沒收之規定,商標法第98條既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
三、經查,被告張秀怡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偵查卷所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屬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詳109年度偵字第2707號卷第45至47頁之109年度保管字第346號扣押物品清單,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所載「HELLOKITTY商標指甲油22個」不在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範圍內),確係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已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同上偵卷第16頁),且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蝦皮購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採證物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樂購蝦皮帳號使用者資料等在卷可稽,核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依據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現金3000元(詳109年度偵字第2707號卷第37頁之109年度保管字第34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1-13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貼紙17件2仿冒HELLOKITTY商標拼圖19個3仿冒HELLOKITTY商標梳子6個4仿冒HELLOKITTY商標開瓶器50個5仿冒佩佩豬商標鉛筆10件6仿冒佩佩豬商標拼圖19個7仿冒佩佩豬商標手帕52個8仿冒佩佩豬商標指甲油18件9仿冒佩佩豬商標貼紙19個10仿冒佩佩豬商標標尺104個11仿冒佩佩豬商標拼圖(警方蒐證所購買)7個12現金新臺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