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周松林
周清龍 周雅文 被告 施純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民國100年度交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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