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碧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所明訂。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從事營造工程承包工作,後生意失敗,無法負擔房貸,以致名下房產遭法院拍賣,仍不足以償還銀行貸款。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玉山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玉山銀行雖願提供180期、0%、每期8,000元之協商方案,然聲請人尚有其餘債務11,513,218元待償,以致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
聲請人現以零工為生,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 李雅萍 之陳報狀可知(本院卷第105、187、197、195、212頁),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實為12,708,246元,已逾12,000,000元,是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已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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