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465號債權人 王重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志國貿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1年3
月5日」?再者,若為「111年3月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票據關係請求,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11年8月25日」起算)。
㈡提出債務人亞志國貿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