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4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TRADEPACIFICLIMITED、都茂國際有限公司、 楊敏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803,4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29,5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9,0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