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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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刑事部分(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三五一號),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為刑事簡易判決,原告於同年十月八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