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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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22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靜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百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