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 呂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聖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3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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