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中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中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趙中行:㈠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於103年11月6日確定。㈡於103年1月3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74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應溯及原上訴期間屆滿日確定。㈢上開二罪嗣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1
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自103年12月31日入監,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2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6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刑期屆滿日為105年6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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