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6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624號聲請人 吳書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益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聲請人為何(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吳書瑜與狀底具狀人 黃立威 不符,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當事人適格之合法聲請狀)。
二、相對人陳益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