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38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周亮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
)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44,836元整自9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244,836元整不為
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