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37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楊賢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5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4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5011元及違約金1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⑴999元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⑵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
100元⑶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⑷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⑸7000
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⑹100,001元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