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壹仟元(即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15日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28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204號)判處罰金2,000元(即新臺幣6,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
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