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路竹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9日至96年5月20日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30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666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本件聲請書中雖記載「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然未見聲請書中載明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標準之原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送聲請書之函文中亦無提及諭知易科標準之聲請,上開記載顯屬贅載;而原判決所諭知之沒收從刑,因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均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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