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張靖涵 被告 盧冠銘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盧惠卿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7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鶴齡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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