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5號聲請人 沈莊 惠蓮 聲請人 沈進春 聲請人 沈建谷 聲請人 沈秀勲 聲請人 沈娌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沈銘順 於民國105年11月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沈銘順之戶籍謄本及聲請人聲請狀所示,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路○○巷○號11樓之1,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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