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智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智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智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82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20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薇涵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