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1號原告 羅蕭淑儀 被告 羅培郡
羅進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以106年度調字第18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按,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許睿軒